服务简介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根据第3/2019号法律《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持有的士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续期之人士,须交还的士驾驶员证。
注:
1. 有效期届满而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士驾驶员证将失效;
2. 持证人须于失效后十日内将该证交还交通事务局,违反者,可被科澳门币六百元罚款;
3. 的士驾驶员证失效后,倘欲再获取驾驶的士资格,须重新报考且合格后,方获发证。
如何办理
办理方式:
亲临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交还的士驾驶员证正本;
2. 申请人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效居民身份证(出示);
3. 倘未能交还未续期之的士驾驶员证,须递交声明书 (如遗失或被窃),表格由服务专区柜台提供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交通事务局(马交石)服务专区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 33号地下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09:00 至 13:00 / 14:30 至 17:45
星期五 09:00 至 13:00 / 14:30 至 17:30
费用
免费。
备注/申请须知
1. 已失效的士驾驶员证,倘欲再获取驾驶的士资格,须重新报考且合格后,方获发证。
2. 倘申请人有个人身份资料更改,需先行办妥资料更新手续,然后再提交所需之项目申请。
3. 若交还有效之的士驾驶员证,可申办注销服务(详情请参阅: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936/ps-1936d/)
查询途径
通讯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
电话:(853) 8866 6363(交通事务专线)
传真:(853) 2875 0626
电邮:info@dsat.gov.mo
网址:www.dsat.gov.mo
就业
人员资格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