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于1月11日就涉德晋贵宾厅刑事犯罪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决。
经审理,中级法院合议庭认为,由于所有参与“赌底面”的人士都是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进行,并不存在赌博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诡计而陷入赌博骗局,即赌博双方对“赌底面”本身都不存在任何错误,故不满足诈骗罪的其中一项构成要件,因而裁定第一嫌犯陈荣炼、第二嫌犯王佩琼、第三嫌犯张秀碧、第四嫌犯廖永亨和第六嫌犯李达泉的上诉部分胜诉,开释此五名嫌犯被控以直接共犯方式触犯的七项(相当巨额)诈骗罪;至于其他几项罪,则维持初级法院的定罪和量刑。
基于此,中级法院裁定:
— 检察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 维持第一嫌犯陈荣炼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经第2/2006号法律修改的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h项及u项、第2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10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二十四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6个月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第8/96/M号法律第1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1年6个月徒刑;及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清洗黑钱罪(加重)”,判处5年徒刑。最后对以上二十七项犯罪予以数罪并罚,改判第一嫌犯陈荣炼13年实际徒刑。
— 维持第二嫌犯王佩琼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经第2/2006号法律修改的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6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二十四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第8/96/M号法律第1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1年徒刑。最后对以上二十六项犯罪予以数罪并罚,改判第二嫌犯王佩琼9年实际徒刑。
—维持第三嫌犯张秀碧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经第2/2006号法律修改的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h项及u项、第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6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二十四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清洗黑钱罪(加重)”,判处4年徒刑。最后对以上二十六项犯罪予以数罪并罚,改判第三嫌犯张秀碧9年实际徒刑。
— 维持第四嫌犯廖永亨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经第2/2006号法律修改的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h项及u项、第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6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二十四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第8/96/M号法律第1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1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清洗黑钱罪(加重)”,判处4年徒刑。最后对以上二十七项犯罪予以数罪并罚,改判第四嫌犯廖永亨10年实际徒刑。
— 维持第六嫌犯李达泉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经第2/2006号法律修改的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6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二十四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最后对以上二十五项犯罪予以数罪并罚,维持判处第六嫌犯李达泉7年实际徒刑。
— 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因此合议庭认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六嫌犯毋须向澳门特区和六间博企支付任何因诈骗罪行而衍生的赔偿金,基于此,合议庭判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六嫌犯须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至少支付各笔非法收益的总和共计2,493,101,425港元,而对当中涉及“赌底面”经营活动的犯罪所得金额,多间由第一嫌犯操控的“赌底面”公司的组成人士也须与该五名嫌犯一起负连带支付责任。
参阅中级法院第461/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