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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为配合和落实第8/2023号法律《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就任公共职务时须声明或宣誓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切实履行澳门特区的宪制责任,并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的原则,特区政府经分析和参考邻近地区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本澳的实际情况后,制定本法案。

法案新增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作为宣誓主体,并增订相应誓词。同时,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以签署声明方式宣誓。

完善宣誓行为的要求及监誓制度,规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签署经篡改相关誓词的声明书,又或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将视为拒绝宣誓;此外,亦建议由监誓人确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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