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欲引进摩托车头盔销售和使用之人士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须递交文件:
- 填写第058/DDAVC表格(摩托车头盔型号核准技术规格表);
- 递交载明摩托车头盔之的原厂说明书或一切技术资料;
- 递交有关摩托车头盔所载用之技术标准;
- 递交申请人 (个人或商号执事人) 之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 商业企业主或法人或公司,须递交缴纳营业税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1. 马交石服务专区: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地下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I区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时至下午6时
注:中午照常办公。
费用
- 根据第16/2016号行政法规第六条,废止经第366/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第十二条第四款。
- 无须缴付表格费用;
- 无须缴付印花税
审批所需时间
- 15个工作天回复审批结果;
- 核准的决定一经作出,将于3日内于其接待公众的地点及其网站公佈获核准的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并将该等型号通知治安警察局。
备注/申请须知
1. 出示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2. 完成文件审核后,交通事务局通知申请人提交头盔实物样本供审核及拍照存档,手续完成后头盔将即时退回申请人;
3. 倘防护头盔有面罩,则须符合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头盔装有面罩,该面罩应由透明、不反光的不碎物料製成,从而可让人看见使用者脸部)。
4. 每份申请表格只可以办理一款摩托车头盔型号核准。
相关规划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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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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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及营商
产品、物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