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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民事诉讼法典〉的勒迁之诉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民事诉讼法典〉的勒迁之诉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租霸”问题一直深受社会关注,现时有个别承租人为了回避缴付租金而刻意不合作,导致出租人难以收回拖欠租金,亦由于现行勒迁之诉的程序需时,导致出租人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收回出租单位。

为此,有必要针对现行勒迁之诉进行检讨,经参考葡萄牙的勒迁制度并听取业界的意见后,特区政府制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典〉的勒迁之诉制度》法案。

为专门解决长期拖欠租金的情况,法案建议增加较简便的勒迁之诉程序,只要承租人迟交任一期租金达五个月,租金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将欠租情况向承租人作出书面通知,便可适用新程序进行勒迁。

法案建议简化传唤制度,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无须法官事先批示下,先以租赁合同内承租人的联络地址作出邮递传唤,如没有联络地址,则以租赁房地产的地址作出邮递传唤,如仍未能成功传唤被告,则立即进行公示传唤,而无须再向相关部门或实体取得承租人的其他联络地址。

考虑到新程序较为简单,尤其因事实及证据较为清晰,而且不受理反诉,不牵涉复杂的法律问题,故建议在第一审程序中无须强制委托律师。

为减省审判听证工作,法案建议于提交诉辩书状的阶段结束后,只要卷宗已具备充分资料,法官可立即审理案件实体问题,无须进行听证。如须进行审判听证,亦建议减少审判听证的时间,以及减少各方当事人可提供的证人数目,而且不得因证人不到场而押后或中止听证。

为加快执行勒迁程序,法案建议在经过法官于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后,如被告仍未迁出租赁房地产,原告无须再声请勒迁命令状,即可要求执行勒迁。此外,就勒迁的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的平常上诉仅具移审效力。

最后,法案建议修改《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租赁的按金制度,规定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金可作为履行支付租金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