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小贩管理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现时规管小贩的法例制定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关规定已不合时宜,因此,特区政府经充分听取社会意见及参考邻近地区的小贩管理制度,并结合本澳的实际需要制订本法律草案。
法案规定巿政署负责管理小贩业务,除公共部门或实体举办及管理的活动,以及私人实体进行属临时性的零售或提供服务的活动外,于公共地方进行零售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者,须事先取得市政署发出的准照。同时,法案引入“公开竞投”的发牌机制,巿政署按评审标准对竞投者进行评分,甄选合适的经营者。
此外,为加强对小贩业务的管理,法案订明经营者须遵守的义务,并适当调升对违反义务者所科处的罚款金额,巿政署可注销严重违规者的准照。
法案订定过渡措施,让现有小贩准照持有人有序过渡并适应新的《小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