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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就工务局前领导及商人贪腐案作出补充判决


终审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在第1/2024号案件中作出的裁判书决定,中级法院需就其于2023年11月21日开释嫌犯李灿烽、萧德雄、关伟霖、吴立胜、史铁生、吴骥年、刘宝芳、黄其俊、萧家权和胡家仪被控诉的「黑社会罪」的决定,以及改判对初级法院裁定「黑社会罪」及「加重清洗黑钱罪」的罪名成立但没有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同案嫌犯贾利安、李惠清、邝尹诗、文礼聪和李涵,作出他们应有后果的裁决。

2024年7月24日,中级法院合议庭据此作出了补充判决,指由于「黑社会罪」是一项共同实施的犯罪,而开释的决定不是基于被开释嫌犯的“纯粹个人理由”,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92条的规定,相关开释和改判决定应惠及同案其余并未提起上诉的嫌犯贾利安、李惠清、邝尹诗、文礼聪和李涵。

基此,合议庭在相关嫌犯未提出上诉理由且仅限于上述惠及理据下,改判如下:

嫌犯贾利安触犯六项「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2年6个月徒刑;五项原审法院裁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每项判处5年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16年实际徒刑。

嫌犯李惠清触犯两项「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2年6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3年6个月实际徒刑。

嫌犯邝尹诗触犯三项「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2年6个月徒刑;两项原审法院裁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每项判处5年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8年实际徒刑。

嫌犯文礼聪触犯三项「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2年6个月徒刑;三项原审法院裁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每项判处5年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9年实际徒刑。

嫌犯李涵触犯三项「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2年6个月徒刑;三项原审法院裁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每项判处5年徒刑;一项原审法院裁定的「伪造文件罪」,判处3年6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合共判处9年6个月实际徒刑。

开释嫌犯贾利安、李惠清、邝尹诗、文礼聪和李涵各一项「黑社会罪」。

参阅中级法院第373/2023号案的合议庭裁判(补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