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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文化界法人应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根据现行《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已获确认属于文化界别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不迟于今年9月30日,星期一),将相关年度总结报告送交文化发展咨询委员会(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文化发展咨询委员会)。

按照该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选民如未能在9月30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在随后的五个历年内再次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其法人选民登记的效力将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年度总结报告的表格及提交报告须知,可在文化发展咨询委员会网页(www.ccdc.gov.mo)“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专栏下载。如有垂询,可于办公时间致电2836 6866与文化发展咨询委员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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