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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财产及利益申报书可於廉署网页下载


新修改的《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将於2013年4月22日正式生效,廉政公署提醒有义务提交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的人士,在法律生效日起,须使用及填写新式样的表格,有关表格自明日(3月22日)起可於廉署网站(www.ccac.org.mo)下载。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及廉洁度,强化监督机制,以及遵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法案修改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法案於2013年1月3日获立法会通过,新法律更名为《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於4月22日正式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有义务提交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的人士,自2013年4月22日起,须使用及填写新式样的表格申报。新的申报表格电子版自3月22日起可於廉署网站下载。申报者须留意,所有填交的表格的正本及副本,均必须以「单面」方式列印或复印,以使申报书所载资料在申报书接收及处理过程中得到应有的保护。 在提交申报书新旧版本方面,如申报义务产生於2013年4月22日之前且已获提供旧式样的表格的人士,如选择填写该等表格作出申报,须最迟於2013年4月19日提交申报书,但申报期限於2013年4月20日或21日届满的申报人除外,在后述情况下,申报人仍可选择填写旧式样的表格作出申报,并最迟於2013年4月22日提交申报书。 此外,新法律增加了公开部分官员的财产资料及公职以外的职务,规定副局级及以上官员,包括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司法官员、行政会成员、办公室主任、局长、副局长或等同职位的据位人,须自法律生效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提交申报书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 澳门自1998年起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须申报其本人及配偶的财产。所有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廉政公署人员的财产申报书向终审法院提交,其馀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申报书均由廉政公署财产及利益申报处负责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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