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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向街总介绍经屋申请


房屋局今(19)日向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介绍新一期经屋申请之情况,双方就有关内容作交流。有与会者关注到分组排序中,65岁的长者或残疾人士成为单位业权人之一可获最优先排序之安排,以及曾为经屋家团成员透过例外许可申请之情况等。房屋局呼吁申请人可因应个人或家团之住屋需要及经济情况,16年转售期及补价制度等规定,对是次经屋申请作综合考虑。 房屋局局长谭光民、副局长郭惠娴等於3月19日拜访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获该会会长姚鸿明、副会长梁庆球等多位副理事长、小组召集人及办事处代表接待。会上,房屋局代表为即将於3月27日展开业兴大厦1,544个一房一厅经屋单位之公开申请进行介绍。 房屋局重申,按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规定,经屋分配制度由原有的计分排序轮候方式改为分组排序,按每期可供应房屋接受申请。首先,将合资格家团按法定的优先次序分组,组别的优先顺序如下:核心家团、非核心家团及个人申请,以分组方式对获接纳的申请进行排序;同时,每一组别内再次排序,尤其考虑家团成员中有65岁的长者或残疾人士;申请人按本身组别次序选择房屋;名单的有效期直至该期所有房屋获分配后终止。 有与会者关注,分组排序以家团中有年满65岁的长者或残疾人士最优先,倘该家团成功取得经屋单位后,即嫌弃与长者同住之情况。局方强调,最优先之组别必须是该位长者或残疾人士成为单位业权人之一,倘该单位转售,必须经过业权人同意,转售时亦须透过房屋局,这些规定之目的是防止有关情况发生。 另有与会者查询,曾为经屋家团成员申请例外许可购买经屋之条件,局方表示,关於例外许可之申请,房屋局会综合原经屋或四厘家团之居住状况,原经屋或四厘单位的监管期,倘该单位已出售之原因,并会按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故申请人须提交足够的资料以供房屋局审批。 对於新经屋法的转售制度,局方表示,经屋单位须遵守16年不可转让期之限制;若在不可转让的满6年后至16年内,可申请将单位出售予符合经屋一般条件规定的新取得人;但新售价不得超过房屋局根据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计算,订定的售价上限。若在16年禁售期届满后出售单位,并在房屋局没有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把单位出售予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须向房屋局缴付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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