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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公布第1/CAEAL/2013号指引


根据经第12/2012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1号法律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以下简称《立法会选举法》)第十条第一款(十)项和(十二)项规定,为确保2013年立法会选举程序的正常开展和营造廉洁公正的竞选环境,在遵守现行法律制度对选举制度的既有规定的前提下,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公布如下指引: 第一,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竞选活动期由选举日前第十五日开始至选举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时结束。 为此,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3日午夜12时为竞选活动进行期,该一期间前后不得违法进行竞选活动,否则将依《立法会选举法》第十条第一款(十)项和第二款追究加重违令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八十条规定,自订定选举日期的行政命令公布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在社会传播媒介或其他媒介进行竞选宣传,否则将依《立法会选举法》第十条第一款(十)项和第二款追究加重违令罪的刑事处罚。 第三,《立法会选举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一、各候选人、候选名单受托人、提名委员会受托人及政治社团须对於自选举日期公布日起至提交选举帐目日期间的所有收支项目编制详细的帐目,其内准确列明收入及捐献来源,以及支出用途并附具相关单据或证明。 二、上款的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后,适用於第二十八条第七款(一)项所指的提名委员会。 三、任何自然人或实体作出对候选人或候选名单产生宣传效果的行为引致的一切开支,应计入相关候选名单的选举帐目,但未经候选人、候选名单受托人、提名委员会受托人或政治社团许可或追认者除外。 为此,各候选人、候选名单受托人、提名委员会(包括经选举管理委员会宣告解散的提名委员会)的受托人及政治社团自选举日期公布日至提交选举帐目日期间,须严格依照《立法会选举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编制详细收支项目帐目,否则将依《立法会选举法》第十条第一款(十)项和第二款追究加重违令罪的刑事处罚。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即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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