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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司法援助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和《申请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财产的法定限额》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司法援助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和《申请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财产的法定限额》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13/2012号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规定,司法援助委员会具职权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援助的批给和其他相关事宜作出决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由补充法规订定。同时,《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也规定,司法援助的申请人及其家团成员的收入与资产总和扣除支出而得出的数额,如不超出法定限额,视为经济能力不足,有关限额由补充法规订定。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司法援助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和《申请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财产的法定限额》行政法规草案,两份草案皆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司法援助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草案建议,司法援助委员会负责行使第13/2012号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及有关补充法规所规定的职权。委员会由最多七名的单数正选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主席及副主席须具备法律学士学历。委员会成员在被公认为杰出及具相当知识及专业经验的人士中选任,由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任期为三年,可续期。委员会每周举行一次平常会议。主席可邀请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以及就商讨事宜有认识及经验的专家或人士列席会议,但该等人士无表决权。法务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其他技术及行政辅助。 在综合考虑了获批给司法援助的诉讼案件平均的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现行的最低维生指数以及收入中位数等因素,《申请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财产的法定限额》草案建议将司法援助的申请人及其家团成员的可支配财产的法定限额订为澳门币三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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