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准照续期申请于法定期间后提出,但仍在准照有效期届满前,只要利害关系人预先缴付适用的费用,则主管当局发出延期许可,有效期为完成续期程序所需的期间。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 递交填妥之《商业活动的准照》(表格六);
- 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仅适用于自然人);
- 出示具资格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证明正本(仅适用于法人);
- 出示所持有的《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正本;
- 出示商业登记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递交第27/2024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所指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 递交第27/2024号行政法规第五条所指的本澳公立医院或卫生中心医生发出的有效身体及心理能力的证明(仅适用于自然人);
- 递交合格完成第27/2024 号行政法规第六条所指的专门培训课程的证明文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延期申请属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则缴付特别附加费用:所适用费用的50%。
缴费方式
- 现金;
- 支票(抬头:治安警察局);
- 澳门通卡;
- 任一“政付通”线下支付工具【包括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和大西洋银行发出的信用卡或借记卡(VISA、MasterCard)、本澳银行发出的银联借记卡/信用卡(UnionPay) 、银联闪付咭、银联云闪付、中银手机银行支付、丰付宝、广发银行移动支付、国际付、工银e支付、澳门钱包(MPay)、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内地及香港居民适用)等】。
备注/服务须知
- 以虚假声明或虚假、伪造、经篡改的文件或属他人的真确文件,又或以任何其他欺诈方式取得按本法律的规定发出的准照或许可,以及有关的续期或延期,均属无效;
- 住所的任何变更,须在十日内告知治安警察局;
-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