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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

取消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有关规定,住所有任何变更,须在十日内告知治安警察局。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递交申请信函;
  2. 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3. 递交申请人之《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正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1. 办理取消准照之同时,必须适当处置其因业务而占有之火器仿制品及相关物品;
  2.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1.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2.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3.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1-1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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