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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武器物品预先通知之许可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递交填妥之《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表格》(表格十五);
  2. 出示具资格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3. 递交已成立社团或财团之领导架构证明书,以及相关的章程副本(仅适用于社团或财团);
  4. 出示商业登记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5. 递交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是用于专业活动目的的证明文件(倘适用);
  6. 递交根据第27/2024号行政法规第53条所指的经认证副本及证明文件,如通知者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倘适用);
  7. 递交拟取得的武器及相关物品的来源(倘适用);
  8. 递交该等武器及相关物品在历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或财产方面突显的特别价值的证明文件(倘适用);
  9. 递交制造商制作的技术表;
  10. 递交具备足够清晰度的物品照片、又或其图像或商业的说明书;
  11. 递交物品倘有的标识码,或其他可作识别的认别资料;
  12. 递交倘有的曾向治安警察局作出预先通知的前占有人的身份资料。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1. 取得附件四所载的等同武器的物品,须由其利害关系人以专用表格并最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治安警察局。
  2. 治安警察局在有需要时,经考虑附于预先通知的资料后,通知利害关系人须对等同武器的物品进行鉴定及分类,以确认该物品仅可用于所申报的目的,尤其是警报、信号、拯救或为工业或技术的目的。
  3. 如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内未对预先通知作出回复,则申请人有权取得及其后按预先通知所述的目的使用有关等同武器的物品,视为默示许可。
  4. 属下列任一情况则不存在默示许可:
    1. 利害关系人未在治安警察局订定的期间对申请的不足或不符合规范之处作出改正;
    2. 治安警察局已按上条的规定通知利害关系人需要进行鉴定及分类;
    3. 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依法被禁止从事涉及等同武器的物品的活动,尤其是属确定判决宣告禁治产或准禁治产的情况,或申请人正被执行禁止其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4. 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中止程序。
  5. 允许为专业活动目的持有附件四所载的等同武器的物品,该等物品获豁免准照,仅须作预先通知,以获得明示或默示许可。
  6. 为收藏目的的准照可使其持有人具资格占有及使用附件四规定的等同武器的物品。
  7. 获得许可的证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发出,有效期为六十日,自通知利害关系人之日起计,并应载明下条(一)项至(三)项所指的资料。
  8. 除补充法规指定的其他资料外,取得的预先许可的申请资料须包括下列资料:
    1. 买受人或受赠人的完整身份资料;
    2. 持有的准照的编号及种类,或经营有关业务的实体的执照编号;
    3. 商标、型号、种类及口径的识别资料,如属主要组件,则标明其适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及其特征;
    4. 许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关通知后,于公共部门办公时间对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安全条件进行例行检查的声明。
  9.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1.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2.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3.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10.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1-2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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