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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及工会联合会的登记

工会登记的申请


1. 服务对象:

拟成立并登记为工会的人士


2.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办理手续︰

(1) 由至少7名成员(须为年满18岁的本澳居民,及受雇于住所或场所设于本澳的雇主实体的雇员)组成筹备委员会,并同意筹组工会及指定1名代表办理工会登记的申请手续;

(2) 筹备委员会同意筹组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劳工事务局提出工会的登记申请;

(3) 劳工事务局收齐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向符合要件的申请人以信函形式发出“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附同经审核的章程草案);

(4) 申请人须在接获“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之日起90日(可申请续期一次),前往法务局辖下任何一间公证署或经私人公证员完成办理工会设立文件及章程的公证行为(第一公证署电话:28574258;第二公证署电话:28554460及海岛公证署电话:28827504);

(5) 在工会的设立文件及章程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15日内获劳工事务局作出工会登记,并取得法律人格。劳工事务局以信函形式通知申请人的工会登记编号及社团登记编号。

 

所需文件注1包括:

(1) 由指定的1名代表签署的《工会登记申请表》

(2) 载有筹备委员会同意筹组工会及指定1名代表签署上述申请表的会议纪录副本;

(3) 所有筹备委员会成员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

(4) 所有筹备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证明文件副本;

(5) 拟定的章程草案注2


3. 费用:

免费


4. 审批所需时间:

60日(由收到申请及齐备所需文件之日起计。)


备注:

注1:文件须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一正式语文书写;如以其他语文书写,须附同根据《公证法典》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作成的译本,但获劳工事务局豁免译本者除外。

 

注2︰章程草案须载有以下内容︰

(1) 工会名称(须具识别性、真实性、关联性,且不得与其他已登记的工会、工会联合会或社团名称相同、产生混淆或使人产生误解);

(2) 宗旨(须以维护和促进雇员的劳动权益为目的);

(3) 住所(须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4)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5) 会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的条件;

(6) 组织机关及其职务;

(7) 机关据位人的选任或指定方式、任期和解除;

(8) 其他依法规定须载明的事项。

 

此外,工会得在章程订定以下内容︰

(1) 对会员及非会员给予荣誉名衔;

(2) 对于加入工会后,倘会员不再受雇于住所或场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雇主实体,工会可继续保留相关会员的资格,但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推选代表出任机关据位人的权利。


资料提供:劳工事务局(DSAL)

最后更新时间:2024-12-3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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