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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及相关法规》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及相关法规》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为落实《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公务人员就职时须进行宣誓的规定,以及完善公务人员的管理和纪律制度,特区政府制定本法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完善就职宣誓方面,法案建议所有非领导及主管的公务人员就职时须以签署声明书的方式进行宣誓,拒绝宣誓者会被撤销相关任用。故意宣读与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视为拒绝宣誓。此外,法案在誓词增订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容。如果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违反誓词的行为,会被提起纪律程序及被科处撤职处分。同时,建议修改《司法官通则》,让上述要求适用于司法官。现职的公务人员在法案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内须以上述方式宣誓,拒绝宣誓者会被科处撤职处分。

二、在完善纪律制度方面,为加强纪律程序的调查手段,明确公共和私人实体有义务配合预审员进行调查,尤其是应其要求作证言声明,如无合理理由拒绝作出声明,可被科处罚款。为进一步保障纪律程序的调查不受干扰及确保部门运作畅顺,放宽采取防范性停职的前提要件。

三、为应对涉嫌违纪的公务人员为免受纪律处分而在纪律程序完结前提前退休或离职,法案建议如公务人员申请退休时尚存有针对其本身的待决纪律程序,则中止申请退休的程序。如属公积金制度前供款人,对其科处的纪律处分将透过罚款代替;明确如公务人员在刑事程序中被采取羁押措施,当被确定判罪后,有关人员须向行政当局返还该期间收取的薪俸。

四、在优化因病缺勤的监察机制方面,法案订明公务人员因病缺勤且按医嘱需留在家中休息时,基于合理原因而有必要离开澳门,应事先向部门报备及说明理由,否则可被追究纪律责任。另外,为了核实病况,健康检查委员会可查阅及索取有关公务人员的病历资料、要求公务人员亲身接受身体检查,以及要求曾作诊断的医务人员就核实病况提供协助及作出说明,并为此免除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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