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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候任、现任及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保障制度》法律草案


鉴於《基本法》为行政长官确立的双重宪制地位和宪制责任,即行政长官既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以及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或建议,由中央政府任免,是辅助行政长官制定政策和施政的重要组织设置。为此,需要就候任、现任及离任状况下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各种保障予以规范,此亦是实施《基本法》的需要。 为了加强政治体制的制度化建设,填补法律体系在这方面的空白,特区政府开展了相关研究,在参考比较法及考虑特区的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候任、现任及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保障制度》法案,以期制定一套公平合理的政治职位据位人的保障制度。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於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获得中央政府任命后,候任期间需展开筹组新政府的工作,法案就候任行政长官在就职前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每月可获发放金额相当於行政长官月薪酬百分之九十的津贴及获得行政和后勤等支援。
司法保障方面,法案规定,除依照《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七)项规定的程序予以弹劾,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免除其职务者外,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内不适用刑事程序。 鉴於行政长官的政治地位,法案建议为离任行政长官设立一项月补贴的制度,金额相当於离职日行政长官月薪酬的百分之七十,但月补贴在离任行政长官从事有报酬的私人业务之日起终止。同时,法案亦就离任行政长官享有的办公场所及人身保护等作出规定。 二、 关於主要官员
法案建议属确定委任的公务员或司法官,如获行政长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为主要官员,可保留原职位,如符合退休要件者亦可选择退休才担任主要官员。 考虑到候任主要官员亦需配合候任行政长官从事某些工作,法案建议给予其必要的待遇和工作条件,每月可获发放金额相当於主要官员月薪酬百分之七十的津贴及获得行政和后勤等支援。 法案亦为主要官员设立一项离任补偿制度。法案规定,主要官员於离任时,享有一次性的离任补偿,金额相当於其离职日月薪酬的百分之十四乘以自就职日至终止职务日担任有关官职的月数。 根据第22/2009号法律《对行政长官及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第二条规定,离任主要官员在终止职务后二年内被限制从事私人业务。法案建议为此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作合理平衡,规定离任主要官员每月可收取禁止工作补偿,金额相当於其离职日的月薪酬的百分之七十,补偿於离任人从事有报酬的私人业务之首日停止发放。 三、 过渡及最后规定
澳门特区已成立了近十四年,历经三届政府,需要就法律生效前已离任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相关保障作出安排,从而与法案建议的制度相协调。因此,法案规定,已离任行政长官的离任月补贴按现任行政长官薪酬的百分之七十计算。法律生效日已离任的主要官员,如於离职日未加入公职的退休及抚恤制度或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享有离任补偿,以及在被限制从事私人业务期间享有禁止工作补偿。同时,法案亦就权利丧失的情况作出规定,如根据《基本法》规定的程序被弹劾,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免除其职务的行政长官,在离任时不享有离任月补贴和其他权利;因执行职务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离任人,不享有离任月补贴或离任补偿及其他权利。 四、 法律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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