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学年大专学生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草案。

法规规定,凡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并于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学年在澳门或外地修读获认可的公立或私立高等院校所开办的颁授学位,或学习期不少于两学年的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至五月三十日期间在网上登记,经批准后可获发澳门元三千三百元的学习用品津贴。

发放津贴的要求与去年基本相同,受益人须提交证明文件,包括修读课程的名称、课程设定的一般修读年数的下限及首年注册入读该课程的学年。

凡就读于澳门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外地修读高等教育课程并获本澳公共实体发放奖、助、贷学金的学生,以及修读由本地机构协办并获特区政府许可在本澳运作的课程的学生,均可豁免递交在学证明文件。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