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和动物保护理念的普及,公众对於立法保护动物的关注也越趋深入。特区政府认为,现时有需要针对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以维护公共卫生和减少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并有效预防及遏止虐待动物,以及解决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社会纠纷。在充份谘询社会意见和考虑本澳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并比较分析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动物保护法规,特区政府制订了《动物保护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保护动物的一般规定。法案禁止以下行为∶虐待动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宰杀动物;遗弃动物;驱使动物搏斗;展示或售卖初生动物。法案也规定在例外情况可宰杀动物,如为肉用和科学应用〈犬猫除外〉、控制动物群体疾病、解除动物伤病的痛苦、消灭鼠害,或避免危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或基於公共安全有即时危险。法案也规定了饲主的责任,如为动物提供适当的食物、饮用水及充足的活动空间;动物遭受骚扰、虐待或伤害时,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行为。 第二,监管部门在动物保护方面的职权。法案规定民政总署有权在动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顾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将动物扣押并送往市政狗房。对於危害公共卫生或公共安全的动物,民政总署可采取隔离检疫、退回原产国或原产地等措施,不遵守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构成违令罪。法案也规定,禁止捕捉野生动物,取得民政总署的预先许可,方可饲养野生动物。用於商业或康乐活动的动物,须取得民政总署的许可。 第三,动物的管理。法案规定,犬只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让未满七岁者牵引,以及须采取当防护措施。对於建筑地盘、处理废车场或废料场所饲养的犬只须领取犬只准照、施行绝育手术,以及必要时需以链带牵引。法案也规定,犬只、马匹及竞赛动物准照由民政总署发出,须由十八岁及具备行为能力或属合法成立的法人才有申请资格。 第四,处罚制度。法案建议应对残酷对待动物的虐待行为,并造成动物肢体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以及宰杀动物的违法者,处以刑事责任。刑罚最高监禁三年,罚款澳门币2,000元至最高澳门币10万元。 第五,过渡规定。法案规定,法律生效前发出的动物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届满为止。 法律草案将稍后交立法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