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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延长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间》行政法规草案


第6/2008号行政法规《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所核准的、对象为全职低收入受雇人士的工作收入补贴措施於二零零八年正式推出,其后每年以行政法规延长其实施期,至今已连续实施六年。汲取过往实施经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曾修改有关申请条件,放宽了对纺织、成衣及皮革制造业的雇员每月最少工时的要求,并同时因应通胀情况调升了补贴金额。
证之於过往的实施经验,有关措施对於纾缓全职低收入受雇人士的生活压力方面确有一定帮助,而对於协助年满四十岁的人士就业方面亦起着积极的作用,可有助於减轻弱势社群的经济负担。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延长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间》行政法规草案,将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间延长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将每月补贴金额上限由澳门币四千七百元上调至五千元。
二零一四年度补贴的申请要件与二零一三年度的大致相同∶在工作时数要求方面,雇员每月须工作满一百五十二小时,而受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号法令所规范的从事纺织、成衣及皮革制造业的雇员,每月则只须工作满一百二十八小时。
为确定工作时数,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规定的强制性假日、年假、产假,以及因病或意外受伤的缺勤,均视作每日工作八小时。处於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号法令规定的中止工作期间的纺织、成衣及皮革制造业的雇员亦享有相同待遇。至於有关"工作收入"的概念,并不包括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所规定的解雇补偿。
此外,是次草案修改将在第6/2008号行政法规《工作收入补贴临时措施》第八条中新增一款,规定雇主必须向财政局提供一切资料证明,以确认申报资料正确无误,以确保措施不被滥用。
一如以往,二零一四年度的工作收入补贴按季度分四期申请及发放,并由财政局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