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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意外的通知和赔偿


为了保障劳资双方在工作意外和职业病方面的权益,《工伤法》(第40/95/M号法令)明确规定,无论聘用本地雇员或外地雇员,雇主必须为其购买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俗称「劳工保」),一旦雇员发生工作意外时,可获得《工伤法》规定的赔偿,例如医疗费、因工伤休假期间获得基本回报三分之二的损害赔偿和因工作意外导致死亡时获得赔偿等。不属於《工伤法》所规定的工作意外,则不会得到相关保障,但如已进行其他的保险方式,则按有关保险方式处理赔偿事宜。 何谓工作意外?简单来说,就是在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然而,有些意外虽然不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发生,但亦属於工作意外,包括以下情况:
-执行或提供雇主指定或经雇主同意的服务;
-雇员自发提供但为雇主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雇员收取报酬地点发生的意外(银行过户除外);
-雇员因工作意外而往返治疗途中或治疗地点发生的意外;
-使用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途中发生的意外。
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不属於工作意外?包括:雇员使用自己的车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在休息时间或放假期间发生的意外。
工作意外必须通知劳工事务局 工作意外通知是一项强制义务,《工伤法》规定,无论工作意外引致的后果为何,雇员或其家人应於发生意外后之24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向雇主或其代表人通知有关情况(除非意外发生时雇主或其代表人在场)。雇主或其代表人须於工作意外发生日或获悉日的24小时内通知劳工事务局。同样地,当雇主知悉雇员患上职业病,亦必须按照规定通知劳工事务局。 工作意外通知途径
-办公时间亲临劳工事务局或民政总署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提交工作意外申报表。申报表可登入劳工事务局网页dsal.gov.mo内之「表格下载」栏或登入http://www.dsal.gov.mo/link/eform/wrar-c.htm(葡文版:http://www.dsal.gov.mo/link/eform/wrar-p.htm)下载。
-透过传真(28526345)、电邮(o.injury@dsal.gov.mo)送交工作意外申报表。 雇主若没有为雇员购买「劳工保」或没有将工作意外通知劳工事务局,一经证实,可被处罚最高澳门币12,500元。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查询,欢迎致电28717810(办公时间)或28400333(24小时语音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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