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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对李光远先生提出的异议作出决议


对於李光远先生就其不被接纳为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而提出的异议,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经第12/2008号法律修改及由第39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后经第11/2012号法律修改的第3/2004号法律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决议如下: 一、由於李光远先生未能按《行政长官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任何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签署,管委会於2014年8月3日议决驳回李光远先生向管委会提出的异议,并维持不接纳其为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决定,而有关决定於8月4日在澳门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楼地下的行政长官选举事务专区张贴。 二、李光远先生可最迟於2014年8月5日就上述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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