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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敏: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将严格按照《基本法》进行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今(10)日表示,按照澳门《基本法》,特区政府无权进行公投,而没有按照《基本法》进行的所谓选举是不被容许,同时,是无效和无法律依据的。 陈丽敏指出,独立国家或地区须按照其宪法的订定才可进行公投,而澳门实行"一国两制",按照《基本法》拥有自治权,如举行官方选举必须依照本地法律。 她表示,特区政府於2012年透过政制发展五步曲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当中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今年,特区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早前已循序渐进选出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 陈丽敏强调,特区政府尊重市民表达言论的自由。她表示,已与法务部门讨论如何加强宣传,让市民多认识本地的选举制度。 被问及中央赠澳熊猫徵名时让市民投票是否属违法时,陈丽敏指出,投票活动是民政总署为熊猫的徵名而举办的活动,性质不同,不是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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