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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618日至922

文件下载连结:
[章程]
[报名表]
[监护人同意参赛声明书]

主办单位:文化局

合办单位:美高梅

背景
澳门文化局持续开展对澳门历史建筑的活化及再利用工作,大部分经活化後的历史建筑成为澳门具有代表性和实用功能的公共设施,这些建筑物遍布澳门城巿街巷,与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是澳门巿民每天途经、到访的场所。
本次活动面向不同年龄层的公众徵集活化历史建筑的摄影作品,通过社会大众的角度,展示历史建筑的活化成果,呈现集体的审美和情感,彰显公众参与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向大众宣扬“文化遗产.共护共享”的精神,提昇社会对文化遗产保育的认识及关注。

组别及奖励

金奖

银奖

铜奖

优异奖

学生组

1名

1名

1名

5名

MOP 5,000

MOP 3,000

MOP 2,000

MOP 1,000/名

公开组

1名

2名

3名

15名

MOP 10,000/名

MOP 8,000/名

MOP 5000/名

MOP 2,500/名

徵集主题及徵件内容
以“澳门活化历史建筑”为主题拍摄的单张照片,展现经活化利用的历史建筑本身的建筑语言和空间美学,包括建筑整体的不同角度或建筑细节的魅力;或呈现活化历史建筑的现行功能,例如使用者的日常活动,建筑物的恒常运作,以及人与建筑物的互动等。

参加资格及规则

  • 学生组:年龄在18岁或以下(含18岁)、就读本地全日制/兼读制教育机构的本澳居民,持有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发出的学生证,并得到合法监护人同意
  • 公开组:18岁以上本澳居民
  • 参加者以个人身份参选

提交作品数量
围绕主题“澳门活化历史建筑”,每位参加者最多只能提交一帧未经公开发表的黑白/彩色单张照片作品(包括航拍及全景摄影)。

评审委员会

  • 评审委员会由3名文化局代表及2名合办单位代表组成,负责执行评审工作;
  • 评审委员会负责作品评审工作,具有利益回避和保密的义务。

活动日期

主办单位保留更改时间表之权利,并及时通知参加者

截止收件:2024年9月22日
评审:2024年9月
公布结果:2024年10月上旬
展览:2024年10月下旬至12月
颁奖礼:2024年11月1 日(待定)

收件规格:

  • 参赛作品须为数位相机所拍摄最少2,000万像素档案
  • 如须部份裁切输出,请维持原始档80%以上且需超过2,000万像素之画面
  • 连作(组照)不收
  • 作品可调整亮度、对比度、色彩饱和度、锐利度,亦接受加色、重曝、叠片等後期艺术处理,须保留完整的中介资料备查,如主办单位有任何疑问,可向参赛者要求提交包含原数据的原始照片档案
  • 不得抄袭、重制、拷贝、挪用、剽窃,不接受人工智能绘图、电脑生成图像(C.G.I.)及特殊效果合成及改造的图片(包括增加或减少原始影像的元素)
  • 如以无人机拍摄,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民航局《澳门空中航行规章》之相关规定,参赛者须自行作出必要之申请和登记手续
  • 得奖作品将会作公开展示,届时得奖者须配合提供符合列印要求像素的原始档案

作品提交

  • 档案应具备2,000万像素以上之品质,“调整後作品档(Tiff或JPG)”不得插点扩档,转存Tiff格式或压缩比“最大”之JPG格式均可
  • 档案命名格式:参赛者姓名­_作品名称(中、葡、英均可)
  • 以上数位档案连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填妥之报名表一并提交至GBA-CH@icm.gov.mo
  • 学生组参赛者尚须附上个人学生证副本及经监护人签署之“同意参赛声明”
  • 参赛者发出邮件後,以主办方电邮回覆作为确认,参加者须自行留意是否成功交件

知识版权声明

  • 获奖作品的知识产权归主办单位所有,创作者仅可保留着作权法规所定范围内的人身性权利;
  • 未预先得到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获奖作品的创作者不可将主办单位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全部或部分使用於其他用途或向第三者透露或供第三者使用;
  • 主办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复制参选作品以作宣传之用;亦有权使用参选作品以任何形式公开,而无须缴付任何费用予参加者;
  • 参加者须确保其参选作品中的所有内容均属原创,并且不得涉及毁谤、抄袭、剽窃等任何侵犯第三者知识产权、肖像/隐私/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之违法或侵权行为,若被发现有侵权成份,主办单位将取消其参选和得奖资格,且参加者必须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及第三方所受损害之全部赔偿责任,以及承担主办单位倘有的赔偿;
  • 参赛作品应符合摄影主题及收件规格,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并须为未曾发表之作品(“发表”之定义:平面出版、公开展览、其它摄影比赛得奖之作品;但不包含个人网站、部落格、脸书、朋友圈等贴图、学会团体内部刊物发表鼓励性无偿之作品);
  • 参赛作品须为参赛者本人作品(不可冒名顶替),并须拥有该作品之完整着作权、肖像权,若有第三人对作品提出异议,并经主办单位查明属实者,主办单位除取消得奖资格(奖位不予递补)并追回已领取之奖金及奬励外,其违反着作权、肖像权或其他法律责任由参赛人自行负责,概与主办单位无关,且参赛者应补偿主办单位因此所支出之费用;
  • 所有得奖作品之着作财产权,自公布得奖名单之日起归属主辧单位所有,包含且不限利用着作原件或复本为重制、公开播送、公开传输、改作、散布、公开展示、发行、公开发表,且不另行支付费用;
  • 照片及其标题不含任何不雅或者违法内容,亦无宣传或推广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成份。

参选须知

  • 主办单位就本章程所列事项保有最终解释及决定之权利;
  • 凡递交作品和报名表格者,即被视为接受本章程的全部条款;
  • 对於任何参选作品的不正当性,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和得奖资格;
  • 主办单位保留中止或终止活动、修改规则及内容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参加者;
  • 对实施本徵集章程所产生的疑问,将由主办单位予以解释,参加者不得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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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提供:文化局(IC)

最后更新时间:2024-08-16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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