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今日(6月30日)完成讨论卫生局的《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法律草案,该法律的修改目的是保障非吸烟者及限制烟草的使用,以减低吸烟行为对人们健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於有意见认为,娱乐场全面禁烟会对本澳的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卫生局李展润局长强调,这只是一个预测和假设性问题。事实上,影响经济涉及诸多因素,作为卫生局局长必须把保障市民健康放於首要位置,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个国家或地区用於烟害的医疗费用十分巨大,大於任何的经济收益,烟害对人做成身心痛苦更是无法估计,甚至对个人及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法律草案主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1. 电子烟的管制 鉴於公共卫生方面的考虑,及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报告,草案建议,在法律所定的供集体使用的地点禁止使用电子烟,以及禁止在澳门特区售卖电子烟。 世界卫生组织表示,不认为电子烟是适当的戒烟疗法,目前也没有任何严格的、经同行评审的研究结果显示电子烟是安全有效的尼古丁替补疗法。事实上,电子烟所产生的二手气雾所含的尼古丁及丙二醇,对青少年和胎儿有不良的影响,青少年吸食电子烟,会增加其将来吸食卷烟的机会。因此,卫生局建议将电子烟如同卷烟般进行规管。 2. 扩大禁烟范围 草案规定,不允许在娱乐场吸烟和在烟草制品专卖店设置的吸烟室吸烟,以及在高等教育场所和集体客运车辆候车亭全面禁烟。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100%无烟环境以外的任何方法,包括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无论是否有专门的通风系统),都一再表明是无效;根据实证显示,只要室内吸烟被允许,任何技术方法都不能有效防止人接触烟草烟雾,任何通风系统都无法降低二手烟和三手烟的危害。而是次修法会取消吸烟室,以保障非吸烟者免受被动吸烟之害,故此,本澳娱乐场(包括俗称的「中场」和「贵宾厅」)一律禁止吸烟,不允许在烟草制品专买店设置吸烟室。 其次,集体客运车辆停车处属人群聚集的地方,上下课及上下班繁忙时段车站会出现拥挤情况,部份候车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学童及青少年等为较脆弱的人群。考虑到邻近地区如香港、新加坡开始修改候车区域的禁烟范围,所以,本澳也应立法保障集体客运车辆停车处候车人群呼吸无烟雾的空气的权利,保护非吸烟者健康。 另一方面,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倡导良好的习惯,以树立正面形象为方向,因此将其室外范围也列作禁烟范围。 3. 限制烟草及烟草制品的广告及促销 修法草案建议禁止在销售地点陈列烟草制品或使其可见,包括固定销售地点如超级市场及流动销售者例如报纸摊档。在此情况下,销售者只可展示烟草制品的清单及其价目,此等清单及价目不能包含任何宣传元素。 鉴於在各地区对烟草制品广告限制下,越来越多烟草商利用烟草包装作为广告促销工具,其设计可破坏健康警告标签功效,令人感觉烟草可安全使用,增加青少年开始或体验使用烟草及增加购买香烟意欲。事实上,零售商店的烟草展示与青少年开始吸烟、对吸烟的易感性及意图吸烟有很强关联,暴露於烟草展示越多,越容易增加尝试吸烟及即时吸烟风险,况且,年青人较年长者更易受烟草制品的展示诱惑而购买香烟;此外,烟包展示亦会增加有意戒烟人士的购买冲动,使戒烟历程更困难。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限制烟草制品陈列展示以削弱烟草使用者购买烟草意欲,避免烟草包装作为宣传促销工具。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中规定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目的,本澳限制烟草制品的展示亦具有必要性。 4. 加重违法罚则 草案建议,违法的处罚金额由现行的400元至100,000元,修改为由1,500元至200,000元,其中在禁止吸烟地点吸烟,科澳门币1,500元罚款;违反禁止向未满18岁人士销售烟草制品,科处20,000元罚款。 由2012年至2015年5月累计有27,256宗违反《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的个案,当中重覆违法有3,354人,总计违法个案共10,445次,占总违法个案的38.3%,而重覆违法最严重一例达22次,显示现时罚款额未有足够阻吓力致出现较多的重覆违法个案。故本次修法提高罚款金额,增加对违法吸烟者的阻吓力,进一步改善禁烟地点的空气质量,减少被动吸烟的市民暴露於二手烟的健康风险。 此外,为配合法律的有效落实,目前控烟执法团队共有45人,培训中的卫生督察有40人,明年将加入执法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