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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持续对在澳门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管

環保局人員抽取在澳門銷售的車用柴油,並送專業化驗室化驗。

为保障空气质素,控制车辆尾气排放,环境保护局严格履行2006年1月23日公布之第4/2006号行政命令之规定,持续监察在澳门销售的车用柴油总含硫量。局方於2015年3月16日及17日,在澳门、氹仔、路环的加油站和九澳油库,共抽取了二十个销售的车用柴油样本送专业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显示该二十个样本的总含硫量介乎於0.0006%至0.0008%之间,均低於第4/200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0.005%。 环境保护局将继续对在澳门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管,不定期抽样化验,从多方面致力保障澳门的空气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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