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氹仔中央公园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发现负责工程的土地工务运输局(下称工务局)并未做好徵询用家部门意见的工作,在落实用家意见的过程中,没有妥善跟进。在施工阶段单方面更改设计,导致出现后加工程。报告亦披露工务局在合同执行的监督,以及工程竣工后的临时接收程序皆出现不完善之处,除了耗用时间和资源,部分问题更会对设施使用者构成安全隐患。 审计报告指出,中央公园工程的判给金额为441,345,621.10澳门元,原定工期876日,於2009年8月正式开工。由於施工过程出现设计变更及用家部门提出新增改善建议等原因,令工程量有所增加,而工程费用亦因此增加11.1%,约4,880万澳门元。此外,因应施工期间发生的天雨台风及工作量增加等原因,总工期增至1,227日,延长日数达351日,反映工务局在工程项目管理的沟通协调、监督管理,以至临时接收等环节皆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令本来不必要的超支和延误变得无可避免。是次主要审查工务局自2006年开展中央公园的规划设计,至工程完成并移交予用家部门期间所进行的工作。 审计报告指出,由於工务局没有在设计阶段做好谘询工作,未有谘询用家部门的具体要求便由设计公司自行决定设施设备的规格,导致部分设施未能达到要求,最终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引致后加工程,亦构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审查又发现,用家部门曾於设计阶段提出一些具体要求,有关意见虽被工务局接纳,但最终设计中却没有落实,导致最后需更改设计而出现后加工程。 审计报告披露,工务局表示在施工过程中基於需要铺设管线等原因,未能按原设计对公园的泳池进行施工,在未有通知用家部门及听取其意见的情况下,工务局自行决定修改设计,把泳池的有关部分以封闭形式施工,令成人与儿童泳池的池水不能相通。用家部门於临时接收阶段发现有关设计修改会构成卫生及管理问题,要求於成人与儿童池之间的泳池墙壁增设出水槽以避免泳池墙壁藏有污垢,导致逾一百万元的后加工程,上述事故及其他问题令泳池延迟两年落成。 审计署在审计过程中还发现,工务局未有严格监督监理公司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在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监理公司欠缺提交合共33份月度报告。此外,於2014年4月,工务局曾要求监理公司就游泳池水吧屋顶出现结构裂缝一事提交分析报告,以及有关的结构体之检查及施工记录资料,以便明确事件责任归属。最终监理公司较工务局订定的期限延迟82日才提交报告,而且报告中亦没有提供工务局所要求的资料,其后工务局也没有再要求监理公司补交报告。 有关延长工期的申请,中央公园工程《承揽规则》订定承建商需在施工期完结前30日提出,而有关申请须附上已更新的工作计划。然而,承建商提出的三次延长工期申请,最后两次分别於法定工期完结后292日及535日才提出,同时亦没有提交更新工作计划。工务局表示由於有关后加工程的具体价格及涉及的延长时间仍在商讨并未确定,当时难以确定具体的完工日期,因此承建商没有於施工过程中作出延期申请。审计报告指出,工务局对於延期申请的处理既不符合《承揽规则》的要求,在管理上亦不恰当,导致局方无法对工程进度作出事前控制,同时失去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的实际意义。 在临时接收程序的执行方面,第74/99/M号法令规定公共工程在竣工后,业主须对工程进行检验并确认不存在任何施工缺陷才可临时接收有关工程。审计署发现,工务局为了及早移交设施予用家部门,无视监理公司曾反映停车场及空气监测站两项设施所存在的多项缺陷,并当作没有工程缺陷而完成临时接收。此外,公园的停车场在完成临时接收程序后仍存在38项缺陷未作处理,而通往停车场之4部升降机亦未交收及完成测试。空气监测站在完成临时接收程序后仍具有9项工程缺陷。工务局的处理违反了法例的要求,亦无形中将保养期缩短,损害政府的权益,更可能会影响设施的运作使用,甚至会对使用的人士构成安全隐患。 审计署透过综合评论指出,中央公园工程项目中所出现的管理缺失,导致有关项目未能按既定的时间、应有的质量,以及符合用家要求完成。工务局及所有负责统筹公共工程项目的部门,往后在开展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法例及所有相关合同所订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其职责,做好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而其他负责公共工程的相关部门亦应以此为鉴,避免出现同样错误。此外,工务局作为研究工程技术及行政规范的常设部门,应主动参考国际标准及现时工程业界的良好做法,适时对本澳的工程法例及管理制度作出检讨及优化,以使特区政府能对公共工程的成本、进度及质量作出适当的管理。 报告较早前已呈送行政长官,公众可於审计署网站(http://www.ca.gov.mo)下载报告全文,或於明(19)日办公时间到本署免费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