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传媒就文化产业基金工作人员个案的查询,廉政公署说明如下: 就廉政公署对文化产业基金行政委员会前委员进行个案调查一事,有该基金工作人员今向传媒发出稿件。经核对有关文件,廉政公署认为该稿件所提及事项已经在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的简易调查程序,以及廉政公署的补充调查中明确反映,并经充分考虑。 无论是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的简易调查程序,或是文化产业基金监事会的内部调查程序,皆认定前委员在涉及其亲属的基金申请及审批程序中已作出了回避,并未发现任何能够影响基金的审批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廉政公署经过深入分析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提交的文件,并作出必要的补充调查后,同样认为无证据证实前委员在涉及其亲属的基金申请及审批程序中有违法或违规行为。 对於在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的简易调查程序过程中,前委员是否曾经引导文化产业基金的工作人员如何作证,从而影响简易调查程序的公正性的问题,预审员在该简易调查程序中已就此进行调查及分析,并作出不构成违法或违规的结论。 对此,廉政公署重点调查是否存在“引导作证”的情况。由於在简易调查程序中和廉政公署的补充调查中,除一人之外,其他二十多名文化产业基金工作人员在声明笔录中皆表示前委员并未“引导作证”,在并不存在其他可信证据的情况下,廉政公署同样认同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的简易调查程序的结论,即无充分证据显示前委员曾经“引导作证”。 廉政公署於四月三十日下午收到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递交的简易调查程序的卷宗及相关文件,鉴於当时传媒已经对此事广泛报道,考虑到市民的知情权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廉政公署马上依法立案并作加急处理。 虽然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的简易调查程序已经就前委员是否依法回避及是否“引导作证”进行了调查,认定无迹象或证据显示前委员曾经违法或违规,且社会文化司司长亦同意将简易调查程序作归档处理,但廉政公署仍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调查工作。 由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递交的简易调查程序的卷宗及相关文件中并无前委员违规或违法的证据,而廉政公署的补充调查也无新的发现,因证据不足,有关卷宗依法归档。 廉政公署在行使反贪及行政申诉的职责时,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有充分依据怀疑存在违法行为时须深入调查及采取相应跟进措施,但也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合法性原则”以及“疑点利益归於被告”等原则,确实保障市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