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贸促局修订‘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


为鼓励澳门企业及社团积极参与展会活动,利用商品展示及与客户直接的接触增强推广成效,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为 “贸促局”)提供海外“参展财务鼓励”申请服务,受惠企业及社团可就参展期间所产生的开支获得一定数额之财务鼓励。其后向企业推出了“电子商务鼓励措施”,鼓励中小企开拓网上商机。为有效持续完善该鼓励措施,贸促局现修订 “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以下简称为“规章”),并於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 增设展会预先登记制度 为及早掌握本澳展会情况,以便向澳门中小企介绍参展机会,新 “规章”增设展会登记制度,给经贸性质之展会活动及国际性展会活动作登记。 二、 修订申请资格及鼓励金额上限 新“规章” 修订受惠资格的条文,使其更清晰及容易明白。鼓励性质、金额及次数亦会作出调整. - 参加展览会鼓励上限为每次澳门币六万圆,参加展销会鼓励上限则调升至每次澳门币六千圆; - 申请实体如参加中国内地、香港或澳门举行之展览会/展销会,於同一财政年度内最多可申请四次,累计鼓励上限为澳门币六万圆(其它地区举行之展会不在此限) - 印刷品及视听材料统一归纳为“宣传品”,总上限为澳门币五万圆正,每年各最多获批一次; - 为配合市场发展趋势并使 “规章”与时并进,视听材料之鼓励内容由“制作CD、DVD光碟”更改为“拍摄宣传片”,以鼓励文创产业优先。 - 配合社会发展,电子商务推广鼓励措施调升年度鼓励至每中小企澳门币三万圆正。 三、 修订发单要求 考虑到市场发展趋势,新 “规章” 容许申请实体可自由选择服务提供者购买机票,贸促局将按照澳门服务供应商提供之市场价格作审批考虑。申请财务鼓励之展位租金单据需直接由展会之主/协办或执行机构发出,不再接受由中介公司所发出的单据作开支证明。 相关内容已上载於贸促局网站(www.ipim.gov.mo)。如有查询,可致电28728212或电邮至smec@ipim.gov.mo,亦可於办公时间亲临中小企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