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澳门基金会章程〉》行政法规草案。 澳门基金会由第7/2001号法律设立,宗旨为促进、发展或研究文化、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学术及慈善活动,包括旨在推广澳门的活动。 根据《澳门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下设信托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及监事会三个机关。其中,信托委员会主要负责确保维护基金会的宗旨,以及订定在运作、投资政策及达至其宗旨方面的一般性指引;通过本身的内部规章;通过新一年的活动计划、预算及补充预算;通过上年度的工作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等等。信托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九名成员组成,主席由行政长官担任,其余成员由行政长官从具有功绩、声誉、能力或代表性的澳门居民中委任。 随着社会发展,澳门基金会根据设立宗旨所开展或资助的活动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有需要扩大基金会信托委员会的组成。因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澳门基金会章程〉》行政法规草案。草案建议调整基金会信托委员会成员的人数,由现时的十五至十九名增加为十五至二十一名。 草案规定,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