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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紧“新轻型汽车的环保排放标准”

政府向業界講解新措施下的注意事項

为优化推广使用环保车辆政策的目标,进一步强化环保效益,及配合控制车辆政策,特区公报於2015年4月8日刊登第59/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由2015年4月9日起,收紧“新轻型汽车的环保排放标准”相关限值,以进一步收紧税务优惠的范围,达到更佳的环保效益。 特区政府於2012年3月8日透过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辆提供税务优惠,以鼓励有需要购车人士优先选购环保车辆。有关措施生效后,新登记的环保车辆数量由原来不足四成增加至约六成,反映措施对推广使用环保车辆具一定成效。而为优化推广使用环保车辆政策的目标,进一步强化环保效益,以及配合控制车辆政策,政府跨部门小组开展相关检讨工作,经收集分析澳门环保车辆的相关数据、考虑汽车科技的发展、车辆燃料效率提升及本澳实际情况后,收紧“新轻型汽车的环保排放标准”表二的燃料效率限值,同步更新了表一及表二中的测试程序的表述,并经第59/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随著上述批示颁布,由2015年4月9日起,本澳符合“新轻型汽车的环保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之车型将由现时的134款减少至88款,具体车型於2015年4月9日在财政局网页(www.dsf.gov.mo)公布。凡符合相关环保排放标准之车辆,均可获得税率百分之五十的扣减,上限为六万澳门元。 如消费者在上述批示公布之日前,即於2015年4月7日或之前已订购符合原环保排放标准之车辆,可以继续享有税务优惠,但进口者须於批示生效后15日内,即2015年4月24日或之前,向交通事务局提交指定文件,包括:由进口者发出已接受消费者订购车辆的证明文件认证缮本、由外地供应商发出已订购车辆的证明文件、消费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为法人则附同其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法人设立的文件副本)、由消费者签署於批示公布之日前已向进口者订购车辆的声明书,及由进口者签署於批示公布之日前已接受消费者订购车辆的声明书。同时,有关车辆须於批示生效之日起计180日内移转予已订购车辆的消费者,并须在缴纳机动车辆税时向财政局提交有关车辆的买卖合同认证缮本。 为让车辆进口者了解批示的执行及需提交的文件内容,环境保护局及交通事务局向业界举行讲解会,以便其更好地向考虑购买环保车辆的消费者讲解注意事宜。 特区政府未来会继续综合考虑环保、本澳实际情况和配合控制车辆的政策,持续落实和推进其他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的控制及治理工作,并会适时检讨优化现有的排放标准及法规,同时透过宣传教育,推动绿色出行,进一步改善道路空气质素,保障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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