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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局举办“音乐及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讲解会


为增进本澳企业和市民大众对著作权的认识,尤其是对音乐及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了解,经济局於2015年3月12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在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7楼经济局会议室,举办「音乐及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讲解会。 讲解会的内容包括:何谓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权利人的主要权利、受保护作品的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录音或录像作品的保护、受保护作品的无线电广播、集体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侵犯著作权的后果及著作权遭侵权的救济途径等专题,同时也邀请澳门海关、电讯管理局及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协会的代表出席,并与参会者作现场互动交流。 著作权作爲一项人类创造而又直接爲人类社会服务的智力成果权,是知识産权的重要组成。无论是我们每天看的报纸、杂志、书刊、电影、电视,还是余暇欣赏的音乐、戏剧、舞蹈、绘画、雕塑、摄影,甚至我们喜爱的互联网资讯、电脑软件,无一不包含着著作权的要素。著作权涵盖了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它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每位市民大众,不仅是著作权作品的使用者,同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 著作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任何作品无论是否已被发表、出版、使用或者经营,只要该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为有效保护著作权,作品创作人应尽可能保存相关创作证据或以任何公开发表作品的方式作为创作的证明。 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人的创意,让作家、艺术家、设计师、软件研发者及其他创作者可以尽情发挥创意,并令他们辛勤工作的成果可以获得相应的回报,以鼓励他们继续创作。与此同时,让公众以合法方式享受和受惠於他人的创作,藉此提高我们的生産效率和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次讲解会,将理论与生活实际相结合,以例说理的方式,介绍著作权的基本知识,并重点讲解音乐及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增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和重视,加强著作权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和尊重,从而营造更有利於创新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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