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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公布关於16幅不被宣告批给失效土地的调查报告


行政长官於本年6月25日致函廉政专员,要求就16幅土地不被宣告批给失效的决策过程展开调查。廉政公署已经完成相关的调查工作,并未发现行政当局有关不宣告16幅地批给失效的决定违反现行法律,但当中有3幅土地25年的临时批给期间已届满,至今尚未被宣告批给失效,这会损害特区公共及财产利益,因此建议行政当局考虑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尽快宣告有关批给失效。 报告指出,工务部门自2010年初开始跟进处理“闲置土地”问题,当时以“已过利用期但尚未完成土地利用"为标准整理出113宗个案,初步分析其中48宗可归责於承批人。在这48幅土地中,经过进一步的法律及技术分析,行政当局宣告22幅土地的批给失效,16幅土地因逾期利用不可完全归责於承批人而不宣告批给失效,目前尚有10宗个案仍未作出最终决定。 报告认为,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当土地逾期未完成利用且可归责於承批人时,行政当局可采取两种处理方式:1)对承批人科处罚款及延长土地利用期;2)宣告批给失效并收回土地。即是说,宣告批给失效并非是处理逾期未利用土地的唯一法定手段。此外,当基於行政部门自身的原因而导致承批人未能如期利用土地,即延误利用土地“不完全归责"於承批人时,行政当局也可以不启动宣告批给失效的程序。 对於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宣告批给失效抑或科处罚款的处理方式,《土地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对“可归责”的情况或程度列出具体标准,因此行政当局有权限根据部门的技术及法律分析,就逾期未完成利用的土地作出宣告或不宣告批给失效的决定。 对於16幅土地每个个案不宣告批给失效的具体原因或考量,廉署经研究认为属行政当局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廉署不具备法定权限及技术资源和手段评判有关决定是否最为合适或最符合公共利益,行政当局须为有关的决定负责。 然而,廉署调查发现,虽然行政当局在作出不宣告批给失效的决定时,所有16幅土地的临时批给期间都未届满,但之后陆续有3幅土地的25年临时批给期间已经届满,而行政当局并未及时作出处理。3幅土地中的两幅分别位於青洲河边马路及氹仔北安填海区Q2地段,批给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兴建车站及停车场,另外一幅位於新口岸文化中心对面,批给澳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及四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兴建酒店及住宅。 经廉署人员实地调查,上述3幅土地至今皆未开展批地合同所要求的建筑工程,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2幅土地目前用作停放巴士,而澳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及四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上存放了一些建筑机械和材料。廉署认为行政当局未能及时宣告临时批给期间届满的土地批给失效属行政上的不作为,这不仅会造成特区土地资源管理上的漏洞,损害特区的公共及财产利益,延误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会因土地法律状况不明确,对善意第三者的权益造成潜在的风险。 廉署的报告还指出,在妥善处理“闲置土地”问题上,现行的法律制度有不完善之处:首先是对於逾期未利用土地的“可归责性”及处罚方式未有清晰的订定,行政当局行使自由裁量权会受到质疑;其次是未规定行政当局批准延长土地利用期的决定及理据须透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不够;再次是因延误利用土地所科处的罚款金额过低,难以起到阻吓作用。 报告认为是次行政当局在处理“闲置土地”问题的过程中,尤其是不宣告16幅土地批给失效的决定,讯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从而引发社会上的各种猜测,以及对有关决定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在近五年多的时间内,除回应立法会质询或传媒追问外,行政当局很少主动发布讯息;直至今年6月才宣布在48幅土地中有16幅在早前已决定不宣告失效。这种“挤牙膏”式的讯息发放自然会引发公众的疑虑。此外,工务部门在土地管理工作上存在不主动、不系统、不科学的问题。 最后,廉署报告建议,行政当局须尽快宣告25年期限已经届满的批地失效,同时在具备条件时检讨有关处理“闲置土地”的法律制度,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发放有关讯息,加强决策的透明度,强化公众及舆论监督。工务部门须增强在土地管理工作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科学、有效的方式管理澳门特区最为珍贵的土地资源。 关於调查报告的详细内容,可登入廉政公署的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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