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15号法律〈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今天 (23日) 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并於明日 (24日) 起生效。 为配合澳门整体交通运输政策,增加购买车辆成本,调控车辆增长数目,经修法后,汽车和摩托车的税率均有所调升。按计税价格级别,前者在结算时采用的平均税率调升至40%至72%,后者则调升至24%至50% (附表)。法例同时取消了专门用作旅游用途的客运车辆的税务豁免,但设有过渡规定。已取得旅游局发出的具约束力的赞同意见书者,若於法例生效后15日内向财政局递交税务豁免确认申请书,且附同由旅游局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仍然可以取得豁免。 另外,为简化行政程序,法例取消了参与新机动车辆商业循环的经济参与人,每月底前须向澳门财税厅递交M/7格式申报书,申报其上月取得、进口或移转新机动车辆,以及把新机动车辆拨作自用之规定。 如有查询,可致电财政局税务谘询 (电话:2833 6886) 或旅游局 (电话:2831 5566 )。 * 请参阅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