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劳动债权保障基金》和《订定价值明显低微的债权金额》两个行政法规草案。 第10/2015号法律《劳动债权保障制度》设立了具有法律人格的劳动债权保障基金,以确保该法律规定的保障。根据该法律第三条的规定,基金的组织、管理和运作透过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劳动债权保障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规定,劳动债权保障基金旨在为雇员提供第10/2015号法律《劳动债权保障制度》规定的保障,并承担相关的负担。该基金受行政长官监督,收入存放於库房的代理银行的专用帐户内,由行政管理委员会支配。劳动债权保障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分别为劳工事务局局长及财政局代表,并由前者担任主席一职。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代任人由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任期两年,可续期。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两次平常会议,并在主席主动提出或应任一成员建议时召开特别会议。 另外,根据第10/2015号法律《劳动债权保障制度》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如劳动债权保障基金代位取得的债权金额不超过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的金额,则基金无须采取措施收回债款。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订定价值明显低微的债权金额》行政法规草案。 经参考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第四十二条有关税务执行程序方面的规定,对利益值不超过澳门币一千元的一切税务执行程序均作无财产裁定。因此,草案建议将劳动债权保障基金无须采取措施收回债权的金额,订定为澳门币一千元。 以上两个草案建议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