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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已完成讨论《订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员的规范》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已完成讨论《订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员的规范》行政法规草案。 为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草拟了《订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员的规范》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范围内水域的船舶作出规范 一直以来,由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明确的水域管理范围,故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的船舶无须办理任何手续。然而,在划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范围内水域后,任何船舶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范围内水域,其随船人员将被视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考虑到部分船舶虽然使用澳门特区航道,但实际上并不是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目的地,为免影响相关船舶在划定水域范围后的自由通行,故法规建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范围内水域,且不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目的地的船舶,须遵守海事当局所制定的航行规则,而该等船舶上的人员无须办理入境和离境手续。 二、关於随船人员的出入境问题 在划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范围内水域后,由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水域具专属管辖权,船舶进入或停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范围内水域,船上的人员即使不登岸亦已实际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应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然而,对於那些只在船舶上工作或逗留的人,由於其目的并非登岸,或者即使登岸亦只是逗留於诸如码头当中的一些特定范围,以便为船舶进行补给或维修,为对有关情况作出规范,因此,法规建议在获海事当局许可停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范围内水域的船舶,其随船人员在未办理入境手续前,必须逗留於船舶上或经主管当局指定的范围,而有关范围则由主管当局以告示形式予以界定。 草案将於本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