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公库是在法务局范围内运作的、具有法律人格并享有行政及财政自治权的实体。为配合法务局的职能转移和合并,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10/2003号行政法规〈法务公库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因应法务局少年感化院及社会重返厅将分别纳入澳门监狱及社会工作局,草案建议删除由法务公库负担有关方面的开支。 第二,因应法务局及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的合并,草案建议,现时由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负担的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的开支,交由法务公库负担。 第三,法务公库根据第1/2013号行政法规《司法援助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第36/2000号行政法规《法务局之组织及运作》及八月十七日第6/98/M号法律《对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分别为司法援助委员会、登记暨公证委员会及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员会负担开支。因此,草案建议,明确有关组织的开支由法务公库负担。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