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的组织和运作主要由现行的第63/94/M号法令规范,为配合澳门特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理顺公共行政架构职能的工作,特别是将原属民政总署文化职能、相关人员及设施并入文化局,特区政府制订了《文化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草案建议加强文化局的职责,如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领域及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法规有效贯彻、落实和执行;鼓励市民,尤其儿童及青少年发挥创意思维,以及推行文化普及、艺术教育和创作;规划、建议设置文化设施,并负责管理有关设施。 第二,根据职能和职责的调整,草案建议,文化局维持由一名局长领导、两名副局长辅助,并设八个级厅和十六个处级单位。 (一)文化遗产厅(原“文化财产厅”),下设文化遗产保护处和研究及计划处。鉴於《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生效和文化遗产委员会的成立,为配合相关工作,草案建议,文化遗产厅新设两个处级单位,其中文化遗产保护处按《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被评定和待评定的不动产的修葺、保养、活化等方面的保护工作;研究及计划处负责研究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具文化价值的财产的价值,建议评定具文化价值的动产及不动产以及拟订、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考古遗产清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二)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下设文创规划及发展处。为推动文创产业发展,草案建议新设文创规划及发展处,该处将协助制定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策略、措施,负责规划、再利用文化局辖下的文化资源,以及开展和跟进文创产业区域合作项目。 (三)公共图书馆管理厅(原“澳门中央图书馆”),下设图书资源发展处和读者服务及推广处(两处整合原“中文图书组”及“澳门暨总书库组”的相关职权)。 (四)新设组织及行政财政管理厅,下设组织及资讯处(原“资讯组”)、财政及财产处、人力资源及行政处(两处整合原“人力资源、文书处理暨档案科”、“会计暨物力资源科”、“文化基金辅助科”等附属单位的相关职权)。 (五)演艺发展厅(原“文化活动厅”),下设文娱活动处(原民政总署“文娱康体处”)、演艺活动处(原民政总署“文化活动处”)及澳门文化中心。 (六)文博厅(取代原“澳门博物馆”的职权,澳门博物馆改为文博厅辖下的处级单位,原澳门博物馆辖下的“研究、文献暨宣传处”则被撤销),下设澳门博物馆(并合原民政总署的“文化设施处”)、澳门艺术博物馆、视觉艺术发展处(原“陈设技术、保存暨修复处”)。 (七)文化传播处(原“特别计划处”)、学术及出版处(原“研究、调查暨刊物处”,并取代“定期出版组”、“排印组”的职权)。 (八)等同於厅级的从属机构︰澳门演艺学院、澳门档案馆(原“历史档案馆”)。 第三,草案建议,文化局的人员编制由原来的二百一十六人增加至二百三十四人。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