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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内地支付宝在澳门使用的补充说明


本局关注到今日媒体关於内地支付宝在澳门使用的报导,特此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澳居民或机构如使用支付宝在内地或其他地方透过开设户口进行支付并不受澳门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所规范。 二、按照现行第32/93/M号法令核准《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支付活动、发行及管理支付工具等业务,必须获得预先许可;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号法令核准《汇兑制度》第十二条,与货物交易及资金活动有关而由外地或向外地作出之转移,必须透过获许可在本地区经营的信用机构为之。 三、外地支付公司可申请在本澳设立机构从事支付活动。另一方面,经本局批准,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透过与外地支付公司的合作安排,将外地的支付服务或产品引入澳门市场,并由该澳门金融机构向其客户直接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外地支付公司作为澳门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则无须获得许可。 四、报导所指的支付公司(即支付宝)目前虽然并非已获许可在澳门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但该支付公司现正与本澳已获许可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展开合作,对线下实体商户的服务正陆续推出,相关合作事前已获本局批准,不违反本澳法规。有关服务推出后,澳门居民或机构在这些商户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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