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理顺公共停车场的泊车秩序,把公共泊车资源作最充分的利用,交通事务局早前检视辖下38个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发现有50多部滥泊车辆,随即按照《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开展处理程序,并已把相关车辆移离停车场,以恢复有关泊车位予公众使用。局方提醒车主公共停车场准许泊车期限为连续八日,逾期停泊可被科处罚款,甚或作弃置车辆转交财政部门拍卖。 本澳公共泊车资源紧绌,特区政府除致力兴建公共停车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月票车位外,亦会加强巡查公共停车场的滥泊情况,以理顺泊车秩序,让驾驶者能适当地使用公共资源。 随著路氹填海区的存车场早前投入使用,交通事务局立即派员巡查公共停车场的滥泊情况,发现辖下38个公共停车场中,青葱大厦、青翠楼、快富楼、望贤楼、中央公园、湖畔大厦、业兴大厦、居雅大厦、乐群楼、科学馆、宋玉生广场、佑汉公园、何贤公园、艺园及栢乐停车场,合共有50多部滥泊车辆。局方按照《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开展处理程序,其中15部在执行移走车辆程序前已缴交相应款项及驶离停车场,另有42部则须由管理公司移离停车场,以腾空有关泊车位予公众使用。 逾期停泊可被罚款或作弃置车辆处理 根据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除月票或事先已向营运实体提出书面申请外,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泊期限超过八天视为滥泊,可按照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停车场管理公司会通知警方到场锁车,锁车三小时后,可将有关车辆拖走并存放於存车场内。随后,交通事务局会向车主发出领回车辆通知书或登报通知,如车辆在作出通知后90日内未被认领,局方将视其为弃置车辆,并转交予财政部门作拍卖。过程中有关泊车、移走及存放费用局方会向车主追讨。 交通事务局重申,会继续加强巡查各公共停车场,检视相关设施的运作和维护,并打击车辆的滥泊,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