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十五日 职业税 - 雇主应透过非经常性收入之M/B式凭单,把上季(七,八及九月)从雇员或散工薪酬内所代扣之税款,缴予财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龙成大厦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六款) - 独资商号的东主应把上季(七,八及九月)从本身工作报酬名义入账的款项内扣除之职业税,缴予财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龙成大厦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获批准选择预先缴纳制度的雇主,须透过M/B式凭单,向财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龙成大厦收纳处缴纳经财政局局长批准所预定之税款。(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第9/2014号法律第十七条规定,扣减应缴税额百分之三十,豁免额订定为$144,000.00) 全月 旅游税 -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综合体,餐厅(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厅,及同类之场所),舞厅(其中包括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之场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应缴纳上月份所代收之旅游税。(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第十二条) (根据第9/2014号法律第十五条规定,豁免其所指场所本年度之旅游税) 职业税 - 缴纳上年度从收益中扣缴之税款及结算税款间之差额。(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税 -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