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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巴10月履行经修订的巴士合同


特区政府在确保巴士服务得以正常及持续运作的公共利益原则下,今(17日)与澳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下简称“澳巴”),签署“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第三标段"的公证合同修订本,10月1日起生效,至2018年7月31日届满。新修订合同贯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政府会维持对巴士路线的开辟、设计及调整、服务班次等主导权外,亦增加了营运公司的经营责任,并鼓励其因应客况提升运载力,使服务更贴近乘客期望及需求。 营运机制与「新时代」相若 为依循廉政公署《关於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批给投诉的调查及分析报告》中,提出对纠正巴士服务合同的意见及建议,并考虑到须确保本澳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得以正常及持续运作的公共利益,避免因合同法律状况改变而影响市民搭乘巴士服务,以及维持稳定的公交行业环境,政府经与澳巴磋商,对原有之“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第三标段公证合同"作出修订,使之能符合5月14日第3/90/M号法律规定。 修订合同拟订了澳巴的营运机制,与「澳门新时代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营运模式相若,即贯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一方面维持政府在开辟和调整路线、订定服务班次等方面的主导权,保持推行低票价及转乘优惠政策措施不变;另一方面,恢复票款收入属承批人所有,鼓励其因应客量需求增开班次提升巴士运载力,使服务更贴近乘客需求。而基於政府推行低票价政策,票款不足以支持公司营运,为保障服务稳定,政府根据第3/90/M号法律有关规定,向营运公司提供一定的财政援助。相关财政援助以「服务价值」与「票款收入」之差计算为原则,并须与服务评鉴挂勾。 财政援助上限4% 增澳巴经营责任  由於有关修订合同是承袭澳巴原服务合同的经营背景及当年签署原合同时的投资成本计算,与新时代由零开始的经营情况有别,且澳巴亦需承担较新时代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经营新能源车辆的风险成本等,故修订合同的部分内容相对作了调整,如澳巴的财政援助上限为4%,即其在每年度按规制成本指引计算后,营运公司的营运收入(包括票收及政府给予的财政援助)及转让资产收入之和超出营运成本4%之上限时,则超额的收入须归还政府;然而,若政府给予财政援助后,营运公司仍出现亏损时,亏损的部分政府不会补贴,以确保公帑的合理使用。 在财政援助中澳巴的「服务价值」是参考其现行的服务单价、近年各项营运成本的变动情况、因签订修订本而对澳巴造成的额外开支,以及在修订本内对澳巴新增的义务等因素而订定。按照上述的服务价值与票款收入计算出之财政援助金额,将以定值形式、并在符合合同订定的服务班次和里程之前题下,每月向营运公司支付。在澳巴修订合同后之营运初期,预计每月财政援助金额为澳门币1,550万元,而随著澳巴增加天然气巴士、增辟新路线及加开班次等因素,财政援助金额亦将相对作调整。 须扩充环保车队规模 在承担责任方面,修订合同规定澳巴须於指定期限内购置不少於20台全新天然气巴士,扩充环保车队规模。当澳巴之服务评鉴结果等於80分或以上,财政援助之上限将按分数对应调整,最高调整至5%;而当澳巴之服务评鉴结果低於60分,则於每月之财政援助中即时扣减作为惩处,最多会扣减当月财政援助金额的1%,直至下一期评鉴结果出台,藉此激励澳巴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另外,修订合同亦规定澳巴须为经营的公共巴士服务自行负责及承担风险,政府会按照公共服务批给制度对澳巴进行监管,包括澳巴每年必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派驻政府代表跟进澳巴营运、当澳巴营运出现严重问题时,政府可依法接管;而澳巴亦可於2017年及2018年提出调整财政援助之申请,政府将参照巴士公司提出申请之年的上两个年度之间的澳门特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陆路运输业全职有薪酬雇员的平均薪酬、车用轻柴油平均定价、天然气平均售气价,以及倘有的电能费用变动情况的比较,计算出新的服务价值,并按过往实际票款收入计算新的票款收入预计值,得出财政援助的调整幅度。 随著完成澳巴合同的修订工作,交通事务局亦会加紧与新福利的磋商,争取尽快完成相关修订合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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