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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工作文本已进入最后完成阶段


卫生局李展润局长於今日(9月12日)的记者会中表示,立法会於2013年10月30日一般性通过《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简称“医疗事故法”)法案,经细则性讨论,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於2015年3月23日就法案提供意见文本。卫生局在收到该意见文本后数月间,一直与社会文化司及法务局紧密联系,先后与社会文化司及法务局的法律专家举行2次联合讨论会议,与法务局进行2次会议,及与第三常设委员会法律顾问进行1次会议,期间持续对文本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及提供技术意见,当中尤其就文本中涉及的“举证责任”、“异地鉴证”、“解决争议委员会”和“医疗责任保险”等问题反复讨论及寻求解决方案,并根据社文司及法务局的意见先后制订《医疗事故法》的工作文本的第一版本及第二版本。 现时,该工作文本的修改已进入最后阶段及快将完成,预计即将送交立法会讨论。而卫生局法律办公室协调员Rui Amaral则在会上介绍了该工作文本涉及的四个主要内容,在技术层面上政府的主要立场。首先“举证责任”,由提诉人举证,但调查期间“医学鉴定委员会”会向提诉人提供协助;其次是,“异地鉴证”,设立“医学鉴定委员会”通过委任外地委员及邀请外地专家,引入异地鉴证制度,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水平;第三是,“解决争议委员会”,通过“解决争议委员会”调解,倘事故双方接纳,可直接解决医疗事故;第四是,“医疗责任保险”,卫生局已就相关问题与金融管理局就其可行性进行讨论,建议医疗人员需购买责任保险,保险费并将按风险分级订定,如妇产科与外科的保险金额会较高;而私营医疗所的保险金额亦应较医院有所增加,但仍可由其自行界定。 李展润局长重申,该工作文本已进入最后阶段,会尽快完成交立法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