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传媒对某团体书面听证事宜之查询,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作说明如下: 1. 个资办在处理任何个案卷宗时,均会按每项要件进行分析,当中包括分析是否具处理资料的正当性问题。个资办向该团体发出书面听证公函,其中提及如团体是在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资料,则“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必须指出,按当时资料显示,如属资料当事人主动提供个人资料的情况,则未见有人在被胁迫情况下提供个人资料,故此书面听证公函所指有关情况“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仅表示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个人资料处理的正当性条件,并不能因此推论相关活动所收集及处理的个人资料完全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 2. 此外,个资办已於2014年8月24日发出新闻稿,指出在澳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并没有设立公民投票制度,法律也没有赋予任何团体在澳门特区举办“民间公投”的权利。因此,该团体基於“民间公投”目的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有关资料处理的目的并不正当。个资办重申,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所订定的原则,处理资料的目的必须正当。 3. 至於有关公函之标的,为依法通知行为人就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而可被个资办科处罚款一事,按《行政程序法典》相关规定就有关涉嫌违法行为以书面方式表明意见,并非个资办之最终决定。由於上述个案的调查程序仍在进行中,现正处於听证阶段,故个资办不宜作进一步评论。 4. 个资办会一如既往,依法办事,负起监察、协调《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遵守和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