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询问在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引致的诉讼中,检察院是否可以予以协助的问题。 按照《劳动诉讼法典》的规定,为实现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所生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包括调解阶段及倘需进行的争讼阶段,有关的诉讼程序始於调解阶段,而调解阶段系由检察院负责主持。 经过调解,如涉事方之间最终达成协议,便须作成笔录及立即将之送交法官认可。 如无法达成协议或协议不获法官认可,且无出现《劳动诉讼法典》第56条第4款 所指情况,则进入争讼阶段,而检察院须立即依职权代理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或法定受益人。 然而,如诉讼中的请求客观上无理据,则检察院应拒绝代理。又如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或法院应当事人请求指定律师时,检察院即无义务再依职权为当事人作代理,如正在进行代理,则须终止继续代理,但不影响检察院在诉讼中的辅助参与。 因此,如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或获法院指定律师时,应尽快联络检察院及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尽早厘清有关代理的范围及性质,确保其请求能继续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另一方面,当事人亦须配合诉讼的进行,提供支持其所主张的权益的一切资料,尤其是相关的治疗单据及仍需进行的治疗措施和费用评估资料等,俾能依法订定有关损害赔偿。 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必定公正无私,依法处理好每一宗劳动诉讼个案,致力透过调解机制协助排解有关纠纷,让问题尽早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