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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批示修改个人自携入境澳门烟草产品数量


行政长官今天签署批示,修改个人自携入境本澳烟草产品数量分别为香烟19支或雪茄1支或其他烟草制品25克。 为配合第5/2011号法律 《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的控烟政策工作,除调升烟草税外,收紧个人自携烟草产品数量亦为其中一项有效控制烟草需求的措施。有鉴於增加烟草消费税后,本澳香烟零售价与未完税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为避免市民由其他地区携带香烟回澳出售,通过行政长官批示,下调烟草产品入境自携量,亦有利遏止未完税香烟流入本澳,长远有助增加控烟的成效。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9条第5款的规定,修改个人自用或消费的入境免申报香烟数量为19支或雪茄1支或其他烟草制品为25克;每人每日携带的总重量相应收紧至不超过25克。 为有效控制调升烟税及收紧烟草产品自携量可能诱发的不法烟草交易,澳门海关将全力配合相关政策的实施,严厉执法堵截私烟活动,以遏止私烟流入本地市场,并保持与经济局紧密沟通和进行必要的联合行动。 上述行政长官批示将於7月1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并自公布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