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局持续於本澳各处开展监察及打击交通违规行动,在2015年上半年,合共检控人行横道没有让先753宗,而行人违章过马路则有336宗。 根据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零三条"不让行人先行"的规定,於人行横道不让行人先行属轻微违反行为,违者可被科处罚金澳门币600至2,500元;若属累犯者,科处罚金澳门币1,200至5,000元及禁止驾驶两至六个月。 治安警察局在此重申,局方致力维护本澳交通安全和秩序,并会透过法定的违例检控工具或现场警员执法处理违规行为,而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提起程序及控诉"的规定,当具监察权的人员目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或有足够迹象显示已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即使其并无目睹该违法行为,可立即提起处罚程序及编制控诉书,并将控诉内容通知违法者。同时,根据同一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识别违法者",如执法人员不能识别违法者,则对车辆的所有人、保留所有权的取得人、用益权人或以任何名义实际占有车辆的人作出控诉,并通知其有权自通知日起计十五日内,前往通知书所指地点自愿缴付罚款、提交书面答辩或指出违法者的身份。 治安警察局呼吁行人及驾驶者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勿贪一时之便,行人若不使用行人天桥、行人隧道、斑马线等行人设施横过马路,除了容易发生交通意外,还会被检控;驾驶者在行车期间应注意车速及保持安全距离。人车礼让,顾己及人,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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