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与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而推出的“2016年度现金分享计划”已透过第17/2016号行政法规公布,并於6月14日生效。计划将於今年7月正式实施,分别向特区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派发9,000澳门元及5,400澳门元。 现金分享受惠对象包括以下4类人士: 1. 於2015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续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者,均获发放现金分享款项。 2. 於2015年12月31日未满5岁非强制性领取居民身份证者,只要领取身份证明文件,亦获发放现金分享的款项。 3. 现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外生活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只要出示相关文件,适当证明因长期卧病、全身或半身瘫痪而未能回澳办理以旧身份证明文件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亦获发放现金分享款项。倘已递交该等文件且去年亦领取了现金分享款项的居民,社工局获授权可豁免该等人士再递交有关证明,并根据受惠人去年递交相关文件分析,经断定毋须递交新证据后,受惠人可领取本年度现金分享款项。 4. 凡符合发放条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死亡而未领取现金分享款项者,可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清算及分割遗产前负责管理遗产的待分割财产管理人申请领取。 现金发放主要透过银行转帐及邮寄划线支票方式为之。当局将透过银行转帐方式向以下人士发放款项:领取社会工作局援助金、残疾津贴及敬老金的人士;领取大专助学金的人士;领取直接津贴的教职人员及领取专业发展津贴的教学人员;领取退休及抚恤金人士;公共行政部门人员;曾以银行转帐方式收取由财政局发放的退税金或其他给付金的人士。 其余合资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则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划线支票,其中未满18岁的受益人,相关支票可存入其父母的银行帐户内。此外,符合发放条件但未能以上述方式领取现金分享款项的人士、未确定监护权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以及被处以保安处分及剥夺自由措施或接受刑罚者,其现金分享款项的给付事宜由社会工作局处理。 行政法规又规定,发放现金分享款项所引致的负担,由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款项承担;为现金分享计划而设的拨款由财政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