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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行政法规草案。 佩带防护头盔是轻型及重型摩托车使用者的主要安全措施。为保障驾驶员及乘客的安全,经谘询业界和部门意见,特区政府制订了《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规定,交通事务局具职权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并订定了有关核准的规则、程序及头盔必须符合的技术标准。 草案规定,防护头盔须符合行政法规草案附件所载的任一技术标准;具有生产商配置以识别所适用的技术标准的标签;无毁损或变形;倘防护头盔有面罩,则须符合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草案规定,核准的决定一经作出,交通事务局须在三日内於其接待公众的地点及其网站公布获核准的防护头盔的型号,并将该等型号通知治安警察局。草案也规定,废止核准防护头盔需300元的收费。 现时澳门特别行政区约有四十万个头盔,为使主管实体、相关业界及市民能有合理时间采取措施及遵守新的规定,行政法规草案建议於公布后满一年起生效,然而交通事务局可按照草案规定的程序,接受防护头盔进口商或销售商提出的核准防护头盔型号的申请并公布已申请核准的防护头盔型号,但有关核准决定仅在行政法规生效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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